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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舱单变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2号令,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在舱单中所列的出口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舱单变更的方式
舱单变更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准予变更,另一种是海关审核变更。直接准予变更时在已经传输的电子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变更;海关审核变更是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需经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注意:在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或删除手续时,可由传输人向海关提交变更或删除电子数据申请,由海关审核通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海关人员直接在舱单系统中手工更改、删除舱单电子数据,不需传输人提交电子数据变更或者删除申请。
办理舱单变更的流程
条件:
一、在出口货物未报关前,可以直接发送舱单变更报文,系统自动进行变更;
二、进口货物和已报关出口货物需变更舱单的:
船舶负责人递交纸面舱单变更申请,舱单传输人发送电子删除或修改报文。应提交一下文件:
1.《舱单变更申请表》;
2.提(运)单复印件;
3.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纸质舱单;
4.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更合理性的文件。
注意: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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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核,对单证不齐或无效的、签章不完整的、纸面单证和电子申请内容不一致的,退单并要求舱单传输人修改后重新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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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的,完成舱单变更。
南昌森源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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