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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新增栏目的填制规范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5-30 15:22:00【

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货物申报时涉及“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栏目的填报分以下情况:

1.应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两项。非应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上述三个栏目原则上可以不填报。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物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货物备案清单涉及上述三个栏目的可以不填报。

 

一、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价格影响确认”栏目的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201620号公告要求,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前,纳税义务人需与以下任何一款价格进行比较: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定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

纳税义务人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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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的填报

分别为以下四个情况:

1.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并且符合《审定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2.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3.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4.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填报“否”。

 

三、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

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或者正在接受海关审核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并将有关海关的审核或认定情况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进行填报。

 

今年海关总署第20公告新增的三项价格管理要素让大多数企业及代理报关公司特别注意这三个项目的申报规范。南昌森源报关有限公司同样时刻关注海关动态,为保障我们的服务质量,我们第一时间做好报关员对报关单改革填报的培训,为企业营造专业的、信息化服务品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需求及疑问,请在线联系我们客服人员进行咨询,或者拨打我们的免费服务热线:400-915-155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