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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6-21 10:15:00【

一般来说,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办理减免税货物报后,才能让减免税货物进区。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从货物进境放行之日算起。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期满如需出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流程: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完整的申请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材料给主管海关;

2.经海关审核材料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同意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海关予以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申请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申请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及“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2.需解除监管的减免税清单,以及相应的“进境备案清单”(复印件)或补税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

3.固定资产凭证;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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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注意事项: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从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需要出去的或其他情况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区内企业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未满监管年限需要出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或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再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的国产设备等没有海关监管年限,如国产设备等需要出区的,需按货物残值补税后方可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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