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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业务注意事宜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4-28 09:57:00【

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二、转录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3.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4.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5.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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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四、转出企业对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五、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出口加工区内货物的退运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可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可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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