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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主要筹划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3-30 14:55:00【

出口退税一直是企业们非常关心的一项政策。目前,我国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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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的形式:

一是出口免税并退税,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税;

 

二是出口免税不退税,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而且因为这类货物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也无需退税;

 

三是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在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前实际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白银等。


税收筹划

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具体的,而国家出口产品的征税、退税是按照产品结构、性能和用途来确定的。有的产品既可能被归于这一类,也可能同样适用于那一类,当归于不同类别将适用不同的征退税率,企业的选择不同,其实际税收负担的结果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筹划。

 

选择经营方式的筹划

即:进料加工方式与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

 

纳税人进出口方式不同,适用的退税政策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政策之间的税收差异,通过选择合理的进出口经营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税负。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方法,若是来料加工方式,则按“不征不退”办法处理。由于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其在国内的征税率,因而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不同的。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不征不退”方法的关键是,如果出口该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可收到退税税款,则应选择“免、抵、退”方法,否则应选择“不征不退”方法。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情况相反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择出口时间的筹划

如果国家宣布将要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就要关注退税率是调高还是调低及具体的执行日期。界定一票货物出口日期,一般是以该票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的,如果调高,就应尽量推迟报关出口日期,争取使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退税率;如果退税率调低,就要尽量早报关出口,在低退税率执行之前,使该票货物报关出口放行。

 

选择出口方式的筹划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另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得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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