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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方面:
1.《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部分有关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中: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方面: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以上两项均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