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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的使用要点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5-05 15:36:00【

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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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的特点

 

一是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二是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三是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注意:

FCR的特点导致出口商很难起诉买方:一是买方一般为著名的超市或大型项目采购商,较为强势;二是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的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出口商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三是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经配料生产,成本已经投入,如果轻易起诉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FCR使用要点

首先,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

 

因此,在开具FCR时,卖方可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因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其次,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第三,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等产品采用FC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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