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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之进口租赁货物申报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6-23 15:07:00【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外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及申报纳税手续。对于刚开始开展这块业务的纳税义务人来说,对于办理的流程不清楚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报关公司来办理申报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进口租赁货物申报的两种情况

1.一次支付租金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2.分期支付租金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

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进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留购: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上面提到的租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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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租期届满未复运出境、未办理留购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届满后30日期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未复运出境、未办理续租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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