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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改革后的填制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6-01 15:23:00【

最近无论是企业还是代理报关行在海关总署公布报关单填制改革后,在申报过程中比以前要谨慎细微了。其中有些原因是对报关单填制改革内容的含义还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例如:“生产销售单位”原“发货单位”这一栏目的改变,我们还能跟着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填报吗?

 

生产销售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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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现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公告中它的含义与原“发货单位”的含义是一致的。但是在填制规范里,“生产销售单位”较“发货单位”而言,还是有明显的改变的,以下是两个栏目的填制规范:

一、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中,“生产销售单位”的填制: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件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本栏目可先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8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计划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二、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中,“发货单位”的填制: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应与《证明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相较可以发现新的填制规范中主要的是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是在梳理后对这个栏目的填报更加清楚了呢?南昌森源报关有限公司时时跟进海关动态,在代理报关的业务方面及时培训报关员对海关政策改革的动态,加强对专业的了解,为了更好的服务更多的企业做好充分准备。如果您有任何需求及疑问,请在线联系我们客服人员进行咨询,或者拨打我们的免费服务热线:400-915-155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