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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申报过程中,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查验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人工查验:
1.外形检查: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2.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二、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三、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四、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除上述按照操作方式分类以外,在查验现场,现场关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其他查验方式。
一、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申报过程中,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但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二、径行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三、优先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四、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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