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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暂存”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4-29 15:37:00【

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公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如

何解读暂存这么回事呢?

暂存行李适用于进出境旅客携运行李物品,不适用于邮件、快件渠道进出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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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单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或其他未办理的海关手续;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注意:在之前出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有提到过,非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准予免税放行。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进行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暂不予放行与海关实施扣留的区别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海关依法应当移送缉私部门处理的涉案物品不含在内,由旅检现场出具“扣留凭单”。

 

暂不予放行物品的处置

1.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

2.办理退运手续;

3.放弃。

注意:办理退运、移交手续的物品性质: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应及时退运(陆路口岸)、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在空港等无法办理及时退运的口岸)。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海关办理行李物品暂存应向旅客出具《暂存凭单》,并由旅客签字确认。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应当在《暂存凭单》上注明,并由旅客签字确认。

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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