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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剩余料件结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者剩余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
3.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仅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家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经实行台帐结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免缴纳。
5.对不属于同一经营企业的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余料结转,满足同一外商、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允许余料结转。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剩余量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有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经审查,如果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
1.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量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录加工手册项下备案的;
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企业的;
4.转入手册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相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结转的其他情形。
经海关审核不予结转决定的,海关应该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南昌森源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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