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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办理的手续
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业务
办理减免税备案所需资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减免税办理时效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应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南昌森源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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