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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归纳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7-11 16:15:00【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主要分为三类:减免税货物转让、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减免税货物抵押或者其他减免税货物处置都需要进行减免税货物报关。减免税申请人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擅自处理减免税货物,除非需得到海关许可办理一些相关手续。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一、减免税货物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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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货物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和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保函”。

 

减免税货物进出区需要进行减免税货物报关,由于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在处置减免税货物时必须要经过海关许可才能处置。我们报关公司的主要报关业务有加工贸易业务和减免税业务两种,我们以专业的团队力量帮助企业打造高效率通关服务。如果您有任何需求及疑问请在线联系我们客服人员进行咨询,或者拨打我们免费服务热线:400-915-1551,南昌森源报关有限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