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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分为三类:
1.船舶、飞机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的时限为8年。
2.机动车辆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的时限为6年。
3.其他的货物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的时限为5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减免税申请变更
企业有仍在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但是企业与另一家企业进行了合并,应及时申请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以下变更情况的: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后,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如何申请退运出境?
在海关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
同时,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南昌森源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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