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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办理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4-22 15:27:00【

减免税进口单位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进口地海关审核符合担保条件的,凭《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按规定办理货物的担保和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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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的三种情况:

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经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应该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的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许可证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税款担保期限延期在提出申请的时间十个工作日内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未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也未申请税款担保延期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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