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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交货境外收汇风险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4-19 15:27:00【

货物贸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交易模式是商品买卖交易,所以,进出口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时往往会涉及外汇收支问题:一方面在中国外汇管制的大背景下,境内的进出口企业在对进出口产品进行收付汇时需要严格遵循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外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外管局”)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很多贸易相对方的国家可能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机制而对外汇收支没有限制要求或者买卖双方基于商业考虑会设计出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那么此时境内企业可能因为不熟悉或不理解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而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从而导致外管局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时发现异常和违规问题,进而对境内企业进行处罚,最终对境内企业后续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收付汇操作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们通过选取境内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收付汇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示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关注外汇收支风险,降低因外汇收支违规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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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案例1】某境内企业A与境外LED显示屏供应商B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A企业向B企业购买价值约30万美金的LED显示屏产品。为简化贸易流程,双方约定LED显示屏由B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工企业C生产并直接交付给A企业,A企业则需在合同订立15日内将货款以预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境外B企业。随后外管局在对A企业进行总量核查时发现异常,经过现场核查,外管局认为A企业的预付款支出没有相应的货物进口相匹配,违背了贸易外汇收支应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管理规定,故而对该企业做出调回外汇并科处罚款的处理。

根据案例1ABC企业的合同安排,可以将该贸易流程简化如下:

 

 

案例1的付汇安排即为典型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使得B企业省去了先(从C)进口再出口(至A)的环节,货物直接在境内流转,节约了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但在外汇管理方面却存在问题。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进出口交易背景,进出口货物流应当与收付汇资金流相匹配。从前述“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安排来看,这种模式仅涉及外汇资金的汇出,却缺乏相应的进口货物流与之匹配,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的违背。

 

国家的外汇制度强调物流和资金必须保持一致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是境内货物交付后再对外付汇,那么由于缺少海关进口清关相关单证的支持,境内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付汇手续时可能无法通过审核,进而无法对外付汇。需要证明境内交货时的收货方和境外收汇付汇是同一个交易对象。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即如案例1的情形),那么虽然外汇能够在货物交付前付出,但境内企业需要在付汇业务发生的30日内向外管局报送预计的进口日期。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支付货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此时境内企业支付预付款后显然无法提供货物进口记录,并不符合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管局将依据违法金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处以降级、警告、调回外汇、罚款等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境外卖方(例如B企业)都会选择让其境内生产企业(例如C企业)将成品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完成向境内买方(例如A企业)的交付,然后境内买方可以凭据进口清关单证完成对外付汇手续。

 

一般来说像这样的境外收汇,货物在境内流转的业务可以通过化工特殊监管方式::深加工结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扩展也可以申报一日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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