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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地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在海关监管货物中,除了常见的进出口货物,还有一类货物自境外来,到境外去,仅仅在我国关境内作短暂的停留,这便是过境货物。
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条件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出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运输出境。
过境货物的范围
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或地区收、发货的。
未签有以上协定国家或地区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申报,递交以下单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货物报关单;
2. 过境货物运输单证(运单、载货清单、装载清单);
3.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单)。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其他单证。
注意:
过境国外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之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禁止过境的货物:
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
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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