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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森源报关提醒您海关加贸政策新规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10-12 15:31:00【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活跃经济的外贸发展政策变化,南昌森源报关和许多进出口外贸企业发现在海关加工贸易业务领域已经发生了许多更便捷、更简单的政策调整。今天,南昌森源报关就把加工贸易业务在商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之后的具体海关规范文件整理出来告诉您。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申报料件、成品等信息,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比对前4位商品编码、料件及成品品名等信息。

(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确认,可予以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手册有效期。

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转内销的,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三、涉及商务部核准的商品范围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第二条“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指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手续。主管海关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比对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等信息。

五、过渡期内的海关监管问题

(一)关于已设立手册的变更。2016年9月1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可在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在过渡期内,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前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应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涉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可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二)关于新设立手册。2016年9月1日后新设立手册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无法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电子账册过渡期内的设立(变更)手续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过渡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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