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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发布在自贸区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返回列表 来源:森源报关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2-23 10:11:00【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上海海关于2014年5月1日起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现将该模式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及相关优化完善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所有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且符合上海海关2013年第4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有口岸功能的从业企业参照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三、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五、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六、下列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

(一)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依法需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的货物;

(二)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七、区内企业应当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根据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接收到核准信息后前往口岸提货,并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附件2)。

空运货物采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在《提货申请单》“提运单号”栏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总运单号”。区内企业可以凭海关提货通知书电子放行信息(以下简称“电子放行信息”)直接在空运货栈办理货物提离手续,或在仓库类监管场所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凭《提货通知书》将货物运入试验区。

区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

八、在试验区内实施区港一体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从区内口岸作业区经区内通道运至区内保税作业区的“先进区、后报关”货物,企业可以自行运输。

九、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提货通知书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交付提离手续。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接收的电子放行信息进行验签等操作。

十、监管场所经营人对收到的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运)单号、件数、数量等核对一致后,可以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手续。

十一、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确认凭证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十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因系统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接收电子放行信息的,或者收到的相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符的,应当开具纸质《进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一式两份),交由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企业提交至口岸海关办理放行确认手续。

十三、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

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一般退运手续处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五、根据上海海关2014年第34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一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本公告规定的业务模式及优化措施同时适用于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2014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           
            2.提货通知书(样张)
                                        
                                                                                                                                                          上海海关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