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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 第4号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上海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现有报关申报系统向全国各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
二、在全国各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上海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
三、向上海关区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均由海关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报关单号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6年4月28日